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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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监管二〔2016〕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安全设施“三同时”)。2015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部分建设单位因此放松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给项目运行留下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规定,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都必须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单位的宣传教育,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
二、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备案。
三、严肃查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罚款。相关处罚情况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要及时移送处理。要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凡因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