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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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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4 作者: 点击:

黔安办〔2014〕47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

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差、“五化”水平低。今年以来,我省非煤矿山已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起,造成了8人死亡,1人失踪,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扭转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1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 ,严防事故发生

(一)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严防九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小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各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登记档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提升安全本质化水平。

(二)加大10个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按照《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10个重点县(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到2015年底,力争使10个重点县(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全面消除危、险尾矿库,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探索形成可在全省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扎实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辖区内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对“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

(四)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每座尾矿库要明确有一名尾矿库企业、监管部门、政府责任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安全设施、排洪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停用1年以上的尾矿库要明确治理单位,履行闭库手续和土地复垦工作,鼓励尾矿库企业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病库。

(五)各市(州)、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在“严”和“实”上狠下功夫,注重工作实效,务求取得成效。要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矿山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实施暗查暗访,对重大问题和隐患要紧盯不放,直至解决为止。要立足于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有效提升防范事故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规划布局,提高准入门槛

(一)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市(州)、县(区、市)地方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和《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对本地禁采区内的砂石土矿进行清理。

(二)市(州)、县(区、市)地方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提出的“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的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集聚”的要求,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砂石土矿山数控制在6个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2个以内,确保到2015年末全省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数为2878个。乡(镇)原则上超过控制数量的一律不得批准新建砂石土矿山,数量只减不增,坚决杜绝前关后冒现象。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产规模分类管理,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位于市、州所在地市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贵阳市、遵义市所属市辖区和贵安新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新建砂石土矿山不符合规划布局和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一律不予批准,现有砂石土矿山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一律整合整顿。

(四)按照《贵州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规定18种矿产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规定和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安全许可。对延期办证以及新、改、扩建不符合国家、省的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安全许可和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及工艺进行排查,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19项落后设备和工艺。

(五)国土部门、环保、林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采矿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的划定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爆破方式等因素,确保矿区范围能满足矿山开拓系统的布设要求。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

 三、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一)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2-2015年底前完成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2100家的任务,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4000处以内。2014年按照计划关闭524家,2015年关闭439家。

(二)各地要针对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合整顿关闭计划,逐步分期分批在2014年底前予以关闭。在禁采区内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土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建立非煤矿山退出机制,对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不延期或长期停产的矿山,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注销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停止运营1年以上的尾矿库要及时履行闭库手续。

(四)继续强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发挥非煤矿山联席会议作用,针对整顿关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充分沟通,尽快解决。国土、安监、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严厉打击,采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火工品、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四、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基础工作和监管能力

(一)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生产运营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单位必须全面完成标准化达标建设,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督促有条件的非煤矿山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确保系统有效正常运转,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必须建立并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隐患排查、应急救援预案、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继续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要鼓励非煤矿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现场作业人员。露天矿山到2015年底前做到“三个一百”,机械铲装达到100%,二次液压机械破碎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实施中深孔爆破率达到100%。地下矿山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车等先进设备。

(四)建立和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非煤矿山要建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师傅带徒弟考评小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细化质量效果评估指标,统一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每个季度对师徒协议履行、师徒安全业绩、师傅带徒成果、徒弟安全技能提高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五)市(州)、县(区、市)地方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积极充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增加矿山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基层专业人员不足的普遍问题。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我省非煤矿山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既要有集中针对性,又要考虑面上的普及性,加大对基层安监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图取得实效。开展与有关专业学校合作机制,研究落实脱产学习的财政资金支持制度措施。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积极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清华大学联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远程培训,推动安全管理远程培训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培训考试工作,解决培训不到位、走过场、重办班轻考核的问题,形成逢训必考的氛围和风气,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七)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地方政府要为基层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交通工具、电脑等办公设备、摄像照像、录音器材、应急救援装备、检测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

五、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一)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对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情况,按照“严考核、严奖惩”要求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执行不力或者未能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予以问责,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二)将整顿关闭与矿山行业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通过提高矿业开发的准入门槛,及时关闭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矿山,加大淘汰落后工作力度,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对小矿山的重组和资源整合力度,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关闭,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主体;与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相结合,严格控制矿山总量,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加大矿区整合,规模化开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安全生产条件。

(三)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继续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整顿关闭矿山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推动我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财政补助配套政策,妥善解决关闭矿山的资金补助,从业人员安置等后续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落实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

(一)大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和“双十条”的宣贯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良好的氛围,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制建设,严格落实“双十条”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监管人员100%熟悉掌握,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考试通过,从业人员100%应知应会。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厂(矿)区门(井)口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牌匾。同时,各企业要在重点区域、关键岗位张贴悬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真正发挥警示警醒、自约自律的作用,切实把贯彻工作深入到非煤矿山企业的每个岗位、每位员工。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的原则,重点对企业落实“双十条”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七、建立完善非煤矿山专家库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一)市(州)、县(区、市)政府建立由大专院校、企业及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市(州)、县(区、市)政府要专题研究落实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资金,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委托专家和技术机构对所有矿山企业开展一次摸排、会诊,发现问题,严格执法问责。

(三)加大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非煤矿山隐患治理资金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改制停产或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等原因,无法投入资金用于治理尾矿库隐患,服役到期仍未闭库的尾矿库。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本文网址:https://www.gzrjaqpj.com/news/553.html

关键词:安全标准化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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