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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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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 点击:

黔安办〔2014〕25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8月2日7时35分许,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粉尘爆炸事故。截至8月4日,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工贸企业粉尘作业特别是铝镁制品机加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2014年8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工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摸清各地工贸行业粉尘作业企业特别是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的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个人劳动防护等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建立工贸行业粉尘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省内工贸行业内涉及粉尘作业(包括易燃、易爆粉尘和一般粉尘)的有关企业、单位和场所。重点是冶炼、铝镁制品机加工、水泥制造、石材加工、水晶玻璃制品加工、木材加工、粮食加工、烟草加工、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金属粉尘、无机粉尘、纤维粉尘或粮食粉尘的生产企业和作业场所。

三、治理内容

(一)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

1、设置独立厂房,且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相关证照齐全。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2、规章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粉尘防治、车间粉尘浓度检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通风除尘:生产区域内应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设置接地装置,并确保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效可靠运行;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清理,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扬尘。

4、清洁措施:每天应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对于可燃粉尘场所则应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5、禁火措施:对于可燃粉尘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7、电气电路:生产场所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应当按照有关用电安全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搭建和敷设;电气设备应设置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应当由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对于可燃粉尘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职业健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检修维护:严格按照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维修作业;对于可燃粉尘生产场所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3、教育培训: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4、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粉尘防治检查,并做好记录。

5、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8月上旬)

各地要对辖区内存在粉尘作业的工贸企业,特别是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地安委会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8月上旬至9月上旬)

1.各地涉及粉尘作业的工贸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关企业要于2014年9月上旬前将执行粉尘作业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9月下旬)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地安委会于2014年9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结合各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运用近年来发生的特别是此次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典型案例,集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和粉尘作业安全知识,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各地要建立健全职工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鼓励企业职工

和当地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受理举报,组织核实

并予以查处。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部门要把工贸企业有关粉尘作业的违规违章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做到“四个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相结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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