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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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77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行为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要覆盖采样、检测和评价等全部技术服务活动。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工作规范》规定的“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体系、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构成制度、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资质维护和管理制度,要将 “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不能逾越的“红线”。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和《评价导则》、《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和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评价报告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相关的选址及工程调查。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须连续三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采样一次。
3、类比项目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引用的类比项目资料须出具类比资料合法性证明。类比项目一年以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资料可作为类比资料,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场调查。
4、检测、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过程必须有相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5、针对项目《可研》或《设计》等资料中未全面或具体描述的职业卫生相关评价内容,不得简单评价,须根据项目实际调查、类比调查和工程分析进行分析评价。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须按照行业自律要求和相关收费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自觉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全省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14年底前公开评价报告信息,乙级机构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专栏上公布,丙级机构在所在辖区信息网站上公布,在线公开期限不少于3年。评价报告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的,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可、延续及监督检查时,按照“隐瞒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一)送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后,应于评审会议前三天将一份纸质报告及附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组织审查单位。
1、预评价报告附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规定的资料性附件;现场调查记录、情况说明和照片;参加现场调查技术服务人员(专业)名单。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附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规定的资料性附件;现场调查记录、情况说明,现场采样点布置图和现场照片,参加调查技术服务人员(专业)名单;实验室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3、现状评价报告附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规定的资料性附件; 现场调查记录、情况说明,现场采样点布置图和现场照片,参加调查技术服务人员(专业)名单;实验室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二)评审。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评价报告类型(行业),从专家库中抽取3至5名相关专业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负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评审工作。
1、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原则上每日不超过四个(上、下午各两个),评价报告由报告编制人员介绍,并有一名参加评价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评价报告介绍采用电脑投影方式。
2、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长负责审查会的具体程序,归纳专家意见,并宣布评审结论。
3、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
修改,并形成修改稿件和说明,报评审专家组长确认。
4、下列几种情况,评价报告不予通过:
(1)评价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工作,或者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
(2)现场采样点布置和采样时间不符合规定,检测数据失真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
(3)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存在重大漏项的;
(4)采用类比法进行评价的工程项目无可比性、内容不完整的。
(5)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工程分析、职业病防护措施分析、现场调查、措施建议等内容不全面的、不具体的;
(6)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结构混乱,存在较多错误格式、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
(三)报批。评审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报负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复(备案)。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备案);负责中央在黔、省属企业和全省大型及以上企业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2、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备案);负责辖区内市属企业和中型企业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备案);负责辖区内小型及以下企业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四季度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对机构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撤销资质。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