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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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安监函〔2014〕95号
各区、市、县安监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立即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黔安监管四〔2014〕26号)要求,针对目前石灰窑生产安全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6月至7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贵阳市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贵阳市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黔东南州岑巩县2014年4月25日发生的非法石灰窑煤气中毒3人死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石灰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立刻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黔安监管四〔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摸底排查,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一批非法石灰窑生产企业,提高全市石灰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非法违法现象;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
三、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石灰石、煤炭为原燃料,选用竖立窑、回转窑等石灰窑设备,采用高温煅烧工艺,烧制用于冶金、化工、轻工、食品、环保及农业领域的石灰生产企业、单位和场所。
四、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有关淘汰落后产能规定,采用石灰土立窑生产石灰的;
2、无证无照组织生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制度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关于设备维护、安全巡检、隐患整改、动火管理、有限空间、职业危害和劳动防护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新进职工应经厂内三级安全教育。
3、煤气防护:石灰窑烧制岗位工人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杜绝违章作业;加强石灰窑系统的气密性,设置煤气实时浓度检测等措施;对于炉窑烟囱产生的废气防护,应采取高空放散的控制措施;涉及煤气岗位的操作工应配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随时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与监控。
4、防火防爆:原煤堆场、贮油槽(罐)、贮气设施等炉窑燃料贮存设施应根据有关防火防爆要求设置足够的防火防爆安全间距;炉窑油、气燃料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和防雷设施;严格按照环境危险类别或区域配置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灯具;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有限空间:
(1)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应严格实施作业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作业前应进行:机械通风或介质置换;保持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避免交叉作业时互相伤害等措施。
(3)作业现场应明确专职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4)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正确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如用于在事故状态下迅速把作业人员从危险环境中救出的安全绳(带)、安全软梯、救生索及其配套的三脚架和绞盘;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作业中若发生事故后,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2、储料卸料:根据储料性质、货流出入、运输方式等因素设置原(燃)料仓库或堆场,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和卫生标准规定;原(燃)料库(棚)内应配置专职人员负责车辆运行、装卸等安全管理;在高处卸料时应设置挡车安全装置,防止车辆坠落。
3、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应当按照有关用电安全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搭建和敷设;配电箱、柜、板安装和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和开关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低压电气设备定期检测和鉴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电器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器设备检修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停电挂牌制度。
4、粉尘防护: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原(燃)料破碎区域、石灰窑区域和卸灰区域应设置防尘、除尘和收尘装置,并确保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效可靠运行;定期对收尘设施进行清理,有效避免作业场所粉尘积累;从业人员应熟悉掌握粉尘的职业危害性及个人防护措施;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机械设备:检查设备的快速转动部件、摆动部件、啮合部件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网(罩)等装置设施;卷扬机、升降机等应设置防坠、防过卷装置,升料斗(罐)应有防止矿石滚落的措施。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从2014年6月初至7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6月3日-6月13日)
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现有生产、建设的石灰窑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了解行业布局、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6月13日前上报贵阳市安监局。
(二)自查自改,督促落实。(2014年6月13日-7月15日)
1、各地石灰窑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4年6月底前将本企业存在隐患、自查台账、整改计划和落实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区(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督促企业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确保其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石灰窑专项治理。
(三)重点抽查,全面总结。(2014年7月中旬)
各区(市、县)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石灰窑安全专项治理,并全面总结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届时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加强对石灰窑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同时做好相应指导规范和服务帮扶工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更加持续安全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管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管职责,依靠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社区的作用,及时将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取缔。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技改工作。各地要加大本辖区内石灰产业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支持鼓励石灰窑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工作,通过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防不符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入生产领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停产整改,整改完毕必须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确保工作效果,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市、县)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确保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规范现场管理、设备维护和作业安全,加强作业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病危害监测监护。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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