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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监办〔2013〕130号
各市(州)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汛期井工矿山及尾矿库安全,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井工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防范井工矿山及尾矿库水害事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汛期井工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特别是区域性水害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将此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落实。一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二是要结合省局下发的《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及做好2013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函〔2013〕4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一〔2013〕62号)规定,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三是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提前向井工矿山及尾矿库企业通报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一旦出现暴雨(每小时降雨量
二、加强汛期井工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辖区内井工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认真组织开展对防汛机构、防洪设施、防汛物资、人员配备、值班巡查等方面全面、细致、拉网式的防汛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限期完成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隐患和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提前撤人;对有险情的尾矿库,要一律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及时消除隐患;对防汛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以及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县、乡煤矿包保责任人和驻矿安监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警惕,加强检(巡)查,盯死看牢,严防暴雨期间煤矿人员冒险入井作业。
三、认真落实汛期各项安全措施。井工矿山及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地面防治水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受地表洪水威胁的,必须修筑保护堤坝和其它保护设施;井田范围内有废弃老窑和关闭矿井的,井口要封闭填实;井田范围内有低洼积水区、裂缝、塌陷漏水区、河溪渗漏区或井口受山洪、滑坡、泥石流威胁的矿井,要采取“防、堵、截、排、疏”的综合措施,防止地表洪水倒灌井下;尾矿库排水构筑物要做到无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必须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坝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和警戒水位标记必须清晰醒目;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必须可靠畅通。二是落实井下防治水措施。水泵、水管、配电设备、供电系统、泵房等主要排水设备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运行正常;煤矿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必须按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工矿山凡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要先排除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顶水作业;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防水矿柱;必须加强井下水位观测,建立台帐,做好预测预报,特别是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要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发现水位变化异常,必须及时撤出人员。三是严格汛期巡查和停产撤人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暴雨灾害期间,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生暴雨洪水灾害时,井工矿山必须立即撤人,确保安全;尾矿库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撤离下游群众,严防事故发生。四是落实防汛应急救援措施。要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强化应急保障和准备,储备必要的防汛装备和物资,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五是严格汛期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准确上报。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部门及辖区相关企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