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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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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 点击:

筑安办发〔2013〕52号

各区、市、县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雷击、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给安全生产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筑汛旱字〔2013〕7号)以及《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筑安字〔2013〕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对防御洪涝灾害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按照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的要求,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一创四办” 工作和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督促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防汛工作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严打可能使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因工作不力而带来严重后果,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汛期历来是我市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对重点区域、单位场所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切实整治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一)煤矿企业:一要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人员、防洪抢险物资到位及运行正常。二是完善防治水相关制度和各项探放水措施,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健全防治水机构和专职队伍,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并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三是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进行演练。四是雨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受地表水(含河流、水库、湖泊等)、地下溶洞、含水层等因素影响的季节性煤矿,雨季期间必须全部停止生产和建设,撤离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切断井下供电,严禁冒险作业。暴雨后应及时排除隐患,防范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二)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尾矿库企业: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汛期各项制度,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及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等防范措施,地下矿山要比照煤矿企业的汛期措施进行管理,重点抓好水患矿井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对存在淹井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井下人员;二是露天矿山要做好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的防治工作,重点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情况不明或未排除险情的严禁恢复生产。三是尾矿库要保障排洪设施的畅通、加强对坝体稳定性的监测,重点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运行情况,保障排洪设施的畅通,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并要派专人24小时上坝巡查,防止尾渣泄漏、漫坝、垮坝等事故发生。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信息上报规定要求上报险情,组织疏散下游受影响的群众。对正在进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治理过程中尾矿库的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一是加强防雷电设施检测和防洪措施检查及设备维护,确保各类设施特别是防雷、防洪设施完好有效。二是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要有对遇湿或高温易分解释放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的防水、防潮、降温的专项措施;对存放在地势低洼处的化学品,要有转移方案;对不能在雷雨天气进行的操作,一律禁止。三是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与当地政府建立联动措施,以便发生事故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易受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企业,要建立汛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随时待命,出现事故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四是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的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对原材料及产品要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加强日常巡查,避免受潮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四)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养企业:一要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和临水临崖路段的监测巡查,发现坍塌、路基塌方、水淹、落石等危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隐患,应封路处理,及时消除隐患。二是道路运输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对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要加强对各类客运、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动态监控值守,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时,及时消除隐患。决不能强行冒险行驶。三是海事与渔业等部门要针对夏季暴雨、雷电、高温等恶劣气候及汛期水上航行安全的特点,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渡口的安全检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易受雷电、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的办公场所、宿舍、工棚、仓库、塔吊行车等大型设备提前采取防护措施并加强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居住和使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各项防护措施满足汛期安全生产的需要。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天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遇大风、连续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要停止施工,并根据情况安排工人撤离施工现场或危险区域,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在恶劣天气结束恢复施工之前,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存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旅游景区:要切实加强防洪涝灾害、泥石流、滑坡等工作,遇暴雨或连续降雨天气,要加强对景区的监测,对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风险的区域进行封闭,禁止游客进入。水上旅游景区在水位上涨、水流加急以及大风暴雨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游船要停止航运,漂流项目要停业。旅行社在组(接)团之前,应根据天气预报制定详细的行程安全方案,在途经危险路段或游览水上项目时,导游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随时清点游客人数,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水库、水电站等:要严格遵守调度运行方案和上级调度指令,严格操作规程,泄洪时要及时发布预警,通知各有关方面做好准备,确保安全。对有病险的水库、塘坝,要加强监测与调度,必要时采取蓄水位或空库迎汛等措施,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八)城管部门:要求户外广告企业对其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测、加固和维护等自查,对户外广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或阴雨天气发生漏电伤人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

(九)质监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要求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企业,要加强日常维护,特别是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求,要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十)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其维护的小区中的电梯、水箱、水池的清洗及上水管道的维修和下水管道的疏通,制定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口及地下水道的防洪防涝措施,并对房屋附属物和附加物(室外空调机、晾衣架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预防和排险措施,确保安全。

(十一)其他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措施。

三、认真排查,加强整治

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地铁、隧道,冶金等建设施工项目,起重吊装和防触电防坠落,旅游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危险路段、高层建筑、地下及半地下空间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继续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隐患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强化排查整治,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把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预案,加强值守

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汛期各类自然灾害的各项应急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生灾害事故能够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各类应急救援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与气象、海事、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发布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警信息,做好预报预警和灾害应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汛期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对相关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事故和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及时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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