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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安委办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结合”的通知

 遵安办发〔2013〕38号

各县、区(市)安委办,新蒲新区安监办,遵义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病源头管控,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目标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结合”主要用于我市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冶金、建材、纺织、商贸、轻工、烟草、机械、工贸、建筑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通过在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三结合”,把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规范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管理实效,切实构建职业健康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二、“三结合”工作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坚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职业健康相结合

1、凡属于安监部门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负责行政许可的业务科(股、室)对其审核的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由职业健康监管科(股、室)对该项目职业健康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2、职业健康监管科(股、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该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交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业务科(股、室)。凡达不到职业健康基本要求的,不得发放行政许可证。

(二)坚持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健康“三同时”相结合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主管业务科(股、室)必须督促企业将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健康“三同时”一并进行设计、建设和申请验收。

2、主管业务科(股、室)对企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的同时,职业健康监管科(股、室)对其职业健康“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凡未开展职业健康“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同意企业进行生产。

(三)坚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职业健康相结合

1、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主管业务科(股、室)必须督促企业将职业健康工作标准化工作一并纳入,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2、主管业务科(股、室)对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时,职业健康监管科(股、室)对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情况同时进行审查验收。凡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未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通过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三结合”工作。各县、区(市)安监局(办)要将“三结合”作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重要举措,将职业健康监管与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检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三结合”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统筹部署,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细化“三结合”工作措施。各县、区(市)安监局(办)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三结合”具体措施,将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落实到具体的业务科室(股、办),全面加大对企业职业健康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各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三)加强“三结合”机制建设。各县、区(市)安监局(办)要将“三结合”作为本部门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健康监管的投入力度,加快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建设,强化执法人员配备,加强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抓好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确保“三结合”的各项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三结合”教育培训。各县、区(市)安监局(办)要将“三结合”纳入各级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各级监管执法人员掌握“三结合”要求、严格“三结合”程序、落实“三结合”规定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三结合”工作深入有效推进。

(五)严格“三结合”业务考核。市安监局将“三结合”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市)安监局(办)工作考核重点,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将严格问责。相关业务科(股、室)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对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统一监督检查,确保“三结合”责任到岗位、落实到企业,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形势稳定向好。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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