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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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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日期:2020-10-30 作者: 点击: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RJ2020-ZXP-058

报告名称

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项目名称

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风险类别

严重

评价单位

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胡雪莲

建设单位

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宋箐

项目地理位置

平塘县平湖镇

属地管理部门

平塘县卫健局

现场调查人员

胡雪莲、班红梅

报告书编制人

王传兰、班红梅

调查时间

2020年8月7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宋箐

采样、检测人员

罗仁林、陈泽奇

采样、检测时间

20208月28日至8月30

建设单位陪同人

宋箐

评审专家

文应财、黎东霞、蒋韬

评审时间

 

20201015

 

二、项目简介

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6月26日,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是一家从事理石加工、批发销售的生产企业,其主要产品为为大理石板材,产量约为100000㎡/年

用人单位生产装置运行状态良好;辅助生产设施(供水、供电系统等)运行正常;防尘、降噪减振装置设施及辅助用室配备较齐全合理,运行情况正常;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用人单位自成立至今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相关工作。2020年以前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工作。2020年7月,用人单位开始开展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312省道从公司西侧经过,交通便利。

该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包括大理石荒料胶水、网布

用人单位生产工艺为非连续性生产工艺,采用白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5天。平塘县逢缘金玉矿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6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生产一线员工3人。临时工根据产品要求临时聘请临时工。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

评价

单元

工种/岗位

作业/

巡检地点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来源

工作时间(h/班)

接触

频率

接触人数(人)

石材加工生产单元

大切机操作工

大切机、修边机操作

大理石粉尘、噪声

大切机、修边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大理石粉尘、噪声

8

修边机操作(包括板材的吊运)平均每班约3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大切机操作平均每班约4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1小时在休息室

1

磨板操作工

磨光机、红外线桥切机操作

大理石粉尘、噪声、红外线

磨光机、红外线桥切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大理石粉尘、噪声,红外线桥切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红外线

8

磨光机(包括板材的吊运)平均每班约7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红外线桥切机在客户有需求时操作,操作时(包括板材的吊运)平均每班约7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红外线,1小时在休息室

1

刷胶工

大理石背网操作

大理石粉尘、噪声、丙烯酸、环氧树脂

刷胶、背网作业过程中大理石粉尘、噪声。丙烯酸、环氧树脂来源于使用的胶水。

8

刷胶、贴背网平(包括板材的搬运)均每班约7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丙烯酸、环氧树脂,1小时在休息室

1

手工加工操作工

手工打磨

大理石粉尘、噪声

手工打磨过程中产生大理石粉尘、噪声

8

客户有需求时进行手工加工,进行手工加工时每班约7小时,接触大理石粉尘、噪声,1小时在休息室

临时工

根据该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与生产环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此次评价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大理石粉尘、丙烯酸、环氧树脂、噪声、红外线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

检测地点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

磨光机

游离二氧化硅

3.7

根据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分析,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岗位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小于10%,因此各岗位接触的粉尘不属于矽尘。

粉尘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序号

评价单元

工种

测定地点或设备名称

接触时间(h

检测

项目

粉尘

类别

总尘检测结果( mg/m3)

呼尘检测结果( mg/m3)

检测浓度

CTWA

PC-TWA

接触水平

检测浓度

CTWA

PC-TWA

接触水平

1

石材加工生产单元

大切机操作工

修边机

3

总尘、呼尘

大理石粉尘

1.0/1.2/1.1

1.2

8

合格

0.7/0.8/0.6

0.8

8

合格

大切机

4

1.3/1.5/1.2

0.8/0.9/0.7

2

磨板操作工

磨光机

7*

总尘、呼尘

大理石粉尘

1.1/1.4/1.3

1.2

8

合格

0.8/0.9/0.7

0.8

4

合格

红外线桥切机

7*

1.3/1.6/1.5

1.4

8

合格

0.8/1.0/0.9

0.9

4

合格

3

刷胶工

刷胶点

7

总尘、呼尘

大理石粉尘

1.1/1.0/1.3

1.1

8

合格

0.4/0.6/0.8

0.7

4

合格

4

手工加工操作工

手工加工区

7

总尘、呼尘

大理石粉尘

6.7/6.5/6.8

6.0

8

合格

3.1/3.3/2.9

2.9

4

合格

注:*表示模板操作工使用单一设备的检测数据。

本次评价对4个工种接触粉尘的点位进行了检测。该用人单位粉尘总尘CTWA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丙烯酸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序号

评价单元

工种

工作场所

日接触时间h

检测浓度(mg/m3

职业接触限值(mg/m3

接触水平

检测浓度

CTWA

PC-TWA

1

石材加工生产单元

刷胶工

刷胶点

7

低于最低检出限3.3

低于最低检出限3.3

低于最低检出限3.3

<3.3

6

合格

注:本法最低检出浓度为:3.3mg/m3

本次评价对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毒物丙烯酸进行检测。根据表6-11,岗位接触的化学毒物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作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序号

评价

单元

工种

工作场所

接触时间(h/d)

Ti内等效A声级LAeq,i

[dB(A)]

8h等效声级[dB(A)]

职业接

触限值[dB(A)]

结果

判定

1

石材加工生产单元

 

大切机操作工

修边机

3

102.6/103.1/102.8

103.5

85

合格

2

大切机

4

103.2/104.7/103.4

3

磨板操作工

磨光机

7*

91.3/92.5/91.9

91.9

85

合格

红外线桥切机

7*

103.8/102.6/103.2

103.2

85

合格

刷胶工

 

刷胶点

7

83.5/84.7/85.2

84.6

85

合格

手工加工操作工

手工加工区

7

87.4/87.1/87.2

86.8

85

合格

注:最低检出限为0.1 dB(A)。*表示模板操作工使用单一设备的检测数据。

本次评价对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噪声的点位进行了噪声强度检测。根据表6-12,该用人单位除刷胶工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符合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外,其余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均不符合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大切机操作工使用的修边机、大切机为噪声较大的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靠近设备进行操作且工作时间较长(每班工作7小时),因此致使大切机操作工噪声超标;磨板操作工使用的磨光机、红外线桥切机为噪声较大的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靠近设备进行操作且工作时间较长(每班工作7小时),因此致使磨板操作工噪声超标;刷胶工作业区域靠近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作业人员作业作业时间较长(每班工作7小时),因此造成刷胶工噪声超标。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原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属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充分考虑其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该评价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未按照危害类型及其浓度(强度)分开布置

2.设备布局

符合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生产工艺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均为高噪声设备设施,设置有减振基础,未设置有效的隔音措施;胶补区域未设置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装置

6.应急救援

符合


7.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2018年、2019年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020年体检项目不符合要求。具体见第8章内容

8.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符合

未为刷胶工配备防毒口罩

9.辅助用室

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符合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首次评价

2)建议:

1防尘防毒建议措施

1)建议在刷胶点设置侧吸式局部抽风处置设施,降低作业人员接触丙烯酸等胶水挥发物。

2)在设备设施运行前对检查喷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定期对生产现场的积尘进行清理,保证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5)目前手工打磨作业过程为采用干法作业,建议优化生产工艺,在手工打磨过程增加雾状喷水设施。

2降噪减振建议措施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均为高噪声设备,加强对噪声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2)定期对设备设施减振基础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议减少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以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3个人防护建议措施

1)用人单位应按照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和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等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应按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要求及时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的监督管理,确保员工能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进行打磨等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配戴防尘口罩。建议为作业人员配备KN90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防尘口罩,配备的防尘口罩应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6)作业人员在对高噪声设备进行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建议作业人员在噪声检测值高于85dB的场所作业时均佩戴耳塞,为员工配备SNR≥34dB的耳塞,配备的耳塞应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7)建议为手工打磨作业配备防尘口罩、防护面罩,为手持电动打磨设施的人员配备减振手套,并督促人员正确佩戴。

8)建议为刷胶工配备防毒口罩。

4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对现场不清晰的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换。

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每年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及时落实。

2)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数据及日常检测数据在生产作业现场及公告栏对员工进行告知。

3)每三年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及时落实。

6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并确保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全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3)职业健康体检中若有异常人员应根据体检机构意见及时安排复检。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职业病病例、疑似职业病病例和复检中异常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体检机构的要求进行进行复查、调离相应不应从事的岗位。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建议及时对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健康损害人员进行复查及进一步的诊断,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并对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及妥善安置。

6)按照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7)根据生产工艺及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产车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岗位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建议参照下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表13-1。

7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相关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抓好落实。要严格培训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分类归档管理。

3)用人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5)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小于8学时。

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8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进一步加强员工上岗、在岗期间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觉遵守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章操作。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建议在胶水存放区增加胶水理化特性的告知牌,并加强对胶水的日常管理。建议每天从库房领取当天的使用量,当天未使用完的退回库房。库房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6)建议及时在发生变更(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变更)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登记。

7)生产车间各生产区分区布置,未按照危害类型及其浓度(强度)分开布置,建议用人单位加强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生产区分开布置,降低各生产区之间的相互影响。

8)在生产工艺变更、改扩建后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9临时用工的管理

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聘请临时作业人员,建议用人单位为将临时用工人员纳入日常职业卫生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应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护面罩、耳塞、减振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应督促临时用工人员在作业时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督促临时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临时用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及结论:

   1 专家组评审意见:

1)建议完善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原辅料调查分析。

2)补充完善用人单位生产工艺及工序调查分析。

3)补充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的对策措施意见和建议。

4)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发放和正确佩戴

5)参照各位专家提出具体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2 结论

修改完善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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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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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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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地

本文网址:https://www.gzrjaqpj.com/news/1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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