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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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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08 作者: 点击:

黔安监管一〔2015〕3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3日

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及中央、省属、上市、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评定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上述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专家“会诊”情况,事故隐患数和严重程度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级评定。

第二章    企业风险分级

第五条 综合评估非煤矿山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完全落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隐患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

(一)露天矿山。

1、矿山规模为大中型,无爆破器材库,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2、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

3、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救援队伍。

(二)地下矿山。

1、矿山规模为大中型,无爆破器材库或有爆破器材库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2、矿山采用平硐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全部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

3、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救援队伍。

(三)尾矿库。

1、尾矿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尾矿坝下1000米内没有居民及重要设施,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救援队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2、油气井不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救援队伍。

B级企业,动态管理水平较好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较好。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露天矿山。

1、矿山规模为中型,无爆破器材库,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二级。

2、穿孔、铲装、运输作业部分实现机械化。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二)地下矿山。

1、矿山规模为中型,无爆破器材库或有爆破器材库并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二级。

2、矿山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部分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部分建成并正常使用。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三)尾矿库。

1、尾矿库库容大于100万立方,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少量生产生活设施,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二级。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二级。

2、油气井不含或者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C级企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且动态管理水平有较大滑坡的企业,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一般。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

(一)露天矿山。

1、矿山规模为小型,无爆破器材库,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三级。

2、穿孔、铲装、运输作业部分实现机械化。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二)地下矿山。

1、矿山规模为小型,无爆破器材库或有爆破器材库并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三级;

2、矿山采用混合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部分机械化或者人工装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或者使用不正常。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三)尾矿库。

1、尾矿库库容小于100万立方,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较多生产生活设施,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三级。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安全标准化等级为三级。

2、油气井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D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网格化监管责任没有落实。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屡查屡犯等。

(一)露天矿山。

1、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2、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3、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

4、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

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二)地下矿山。

1、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设备、提升设备、排水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建立排水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的。

3、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

4、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采空区。

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6、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等。

(三)尾矿库。

1、安全度为危库或者险库。

2、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

3、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要求。

4、排渗设施失效。

5、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6、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

2、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中应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素。

(一)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边坡角度、机械化水平、矿山运输、设备设施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2、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情况、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6、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7、企业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使用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的人员素质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的安全业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应根据企业特点、同期作业人数、设备设施状况、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遵章守法等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专家“会诊”结果进行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非煤矿山企业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核实非煤矿山企业自报信息。

(三)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六)市(州)安全监管局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特殊情况可越级升降。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降低一级:

(一)当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基础上升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安全生产奖励的。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提高一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含)以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提高一级。

(一)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二)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提高至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等级升降条件,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评定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升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安全监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二)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施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月检查报表形式施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定期报告制度。检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完成。

(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二)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

(三)C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四)D级企业为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应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列入年度执法计划,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企业风险排查辩识到位、风险公告到位、按风险优先原则分级监管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要督促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风险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健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发现、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原则上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gzrjaqpj.com/news/452.html

关键词:安全标准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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