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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安监局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筑安监发〔2013〕87号
各区、市、县安监局:
为建立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应对当天班(组)作业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企业每周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企业应在井口和主要工作场所公示企业和安监部门的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鼓励、发动职工举报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班(组)每天应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报告企业安全负责人,企业安全负责人应将每个班(组)报告的情况和每周组织排查的情况汇总(见附表一),并报当地乡(镇)安监部门。乡(镇)安监部门每半月将企业报告的情况汇总(见附表二)报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安监部门每月将各乡(镇)安监部门报告的情况汇总(见附表三)报市安监局。企业班(组)交班后1小时内报告当班情况,企业每周星期一报告上周情况,乡(镇)安监部门每月17日前报告上半月情况,县级安监部门每月3日前报告上月情况。重大隐患随时逐级报至市安监局。
四、加强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纳入汇总范围,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安监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销号。非煤矿山企业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区(市、县)安监局将本通知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1.《贵阳市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周登记表》
附表2.《贵阳市乡(镇)安监部门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半月登记表》
附表3.《贵阳市县级安监部门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登记表》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